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 bt.bt365 Hunan Internationnal Economics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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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部自考学生学历管理办法

2011年03月05日 09:38  点击:[ ]

继续教育学部自考学生学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我校高等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教育的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自考助学本、专科层次(脱产班)毕业生的学历证书管理。

第二章 学籍注册

第三条 学部按全日制自考助学的报名要求,经继续教育学部学籍考务科初审,报湖南省自学考试管理委员会审核,符合注册条件才能取得考籍;

第四条 学部根据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注册要求的程序进行考生考籍电子注册;考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审核的依据;

第五条 我部全日制自考学生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电子注册:

1、符合省教育考试院全日制自考考生注册要求;

2、注册独立本科段的考生必须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证书或国家承认学历专科在读学生,签订本科文凭取拿协议;

3、已按照我院的收费标准交清学费或按要求办理了相关缓交手续的;

第六条 考籍注册提供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卡》,并附清晰可读的身份证复印件;

2、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图像采集;

3、独立本科段学生注册时必须提供专科学历原件,填写专科学历审核表,专科在读考生必须填写专科在读审核表,并加盖专科就读学校的公章;

4、独立本科段学生注册必须本人签订的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部本科文凭取拿协议。

第三章 颁发学历证书资格审核

第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一)毕业证

1、毕业证获得条件

学生在学院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国家自学考试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成绩合格以上;实践环节考试合格、毕业论文合格以上,通过本人申请,经主考院校审核(主要包括学业成绩审核和思想政治审核),报湖南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审核合格,准予毕业者,由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书。

2、办理毕业证所需材料

按实填写《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并附清晰可读的身份证复印件、二寸蓝底彩照二张,按毕业证办理要求粘贴。独立本科段考生必须按实填写《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直报审批表》,上交专科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抵考的必须上交抵考的原件及复印件,按实填写抵考审批表。

3、办理毕业证时间及要求 每年的6月、12月份二次(具体时间以省考试院公布的时间为准),请考生本人到继教部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办理申报手续,自学考试毕业证申报采用谁举手,谁申报的制度,请符合条件的考生自已把握时间按时申报。

(二)结业证

1、结业证书获得条件

学生正式取得考籍,在学院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院考合格,且已通过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级别者),在学校无违纪处分或已撤消违纪处分,向学校申请,经审核合格,准予结业者,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毕业时未达到条件者,参加继续教育学部组织的专业课程综合考试,成绩合格者可颁发结业证书。

2、办理结业证书所需材料

办理结业证书班级按照学籍考务科统一格式的电子表格提供电子表,按实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部结业登记表》,并附清晰可读的身份证复印件、二寸蓝底彩照二张,提供由院考考核机构出具的成绩证明,学工机构出具的无违纪记录或违纪处分已撤消证明。

3、办理结业证书时间

每年6月份,共一次

(三)肄业证

1、肄业证获得条件

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无违纪处分,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2、办理肄业证书所需材料

办理肄业证书班级按照学籍考务科统一格式的电子表格提供电子表,按实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部肄业登记表,并附清晰可读的身份证复印件、二寸蓝底彩照二张,提供由院考考核机构出具的成绩证明,学工机构出具的无违纪记录证明。

3、办理肄业证书时间

每年6月份,共一次

(四) 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及因擅自离校按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和学历证明材料。

第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是毕业资格审核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学历证书注册

第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严格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毕业申请报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审核,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教育部备案;经审核、备案的学历证书注册信息可通过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信息网”(www.chsi.com.cn) 及“自学考试信息网”(http://www.ste.net.cn)查询(自领毕业证一年后可查到)。

第五章 学历证书日常管理

第十条 学籍考务科负责学历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毕业证书由国家自考委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核发;结业、肄业证书学校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核发。

第十一条 各班主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学生的考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图像信息、出生年月、民族、入学时间、所学专业等进行严格的审核,并要求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学籍考务科根据各班的注册数据进行复审,在规定时间内向湖南省高等教育自考委员会报送预毕业数据。

第十二条 学历证书以班级为单位统一领取,领取人需登记有关信息并签字确认,不错发、不遗失;毕业证书由考生持本人身份证亲自到学籍考务科领取。

(一)欠费学生,在交纳所欠费用后,须持身份证及财务处开具的收费凭证领取本人学历证书原件。

(二)委托他人代领学历证书,代领人须持《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登记代领人相关信息、签字确认后,方可领取学历证书。

(三)学籍考务科不负责寄送学历证书。

第十三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自学考试全通过后获得毕业证书者必须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持结业证书原件到学籍考务科统一换取。

第十四条 学生学历证书遗失后,可申请补办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申请学历证明书的学生,应在省级报纸刊登遗失证明,持省级报纸刊登遗失证明向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补办学历证明书申请审批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寸免冠彩色相片一张。

(二)省自考委根据申请人学籍档案、原发证记录及其它相关材料,经核实无误后,办理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三)结业证、肄业证遗失一律不予补办。

第十五条 学历证书发放名册及有关资料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档登记,并移交档案室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部学籍考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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